理財產品虧損怎么辦?理財產品虧損究竟是誰的責任?(2)
2020-01-16 16:03 互聯網
法院一審認為,銀行沒過錯,銀行操作有瑕疵但不構成過錯。
二審時,法院認為,過錯在銀行。在推薦這款理財產品前,銀行沒有對胡某進行評估。而且根據早前評估,胡某屬于穩健型投資者,銀行主動向他推薦不適合的產品,應該認定為沒有履行正確評估及適當推介的義務。
最近,這個案件終于迎來了終審判決:投資者本人對本金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銀行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胡某作為具備通常認知能力的自然人,此前購買過類似理財產品并盈利,還從事新三板投資、大額股權投資等風險較高的投資行為,他應當是具備一定經驗的金融投資者。
胡某雖為穩健型投資者,但他對購買的這款理財產品發生虧損的風險應有所預期,并書面承諾愿意自擔風險,按照“買者自負”的原則,應該自擔本金損失的主要責任。
而根據銀行此前對胡某所做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結論,胡某并不適合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理財產品。
法院認為,銀行在銷售過程中雖然已經履行了相關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以及風險提示義務,但披露手續不夠完整,存在過錯,應對胡某的本金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從這個真實的案件中,我們可以總結一下。